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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股东以不承当公司债款为一般准则成都收债公司股东以不承当公司债款为一般准则 股东的有限职责是现代公司准则的柱石。公司差异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的最大不同即在于公司是法令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它以其自身的产业独立地承当职责而不累及其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矩,公司归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产业,享有其产业权并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其间,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即除对公司的投资外,不用对公司的债款负责。从另一视点来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产业恳求偿还,一般不得向公司股东恳求偿付,不管是合同债款还是侵权债款。 尽管股东的有限职责准则因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可以吸引个人投资者、聚集社会资本,从而必定程度上推进社会经济的开展。但物极必反,从另一视点来说,该准则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免会被用来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规矩了许多景象,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其间,关于公司的品格否定内容中需着重的是公司品格否定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而只是在详细案子中根据特定的法令事实打破股东对公司债款不承当职责的一般规矩,此刻判定只是束缚该诉讼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触及该公司的其他判定,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