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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认定为“个人”债款的状况成都收债公司认定为“个人”债款的状况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债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与夫妻一起日子显着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债款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一起日子显着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特点,应界定为个人债款。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浪费消费(如购买与本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均不该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3虚假债款及非法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 为家庭利益所负债款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一起财产而虚拟的一起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方因偷盗、掠夺、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款,即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一起债款。 如有虚拟债款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方有伪造夫妻一起债款等严峻危害夫妻一起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内分割一起财产。 4还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款 假如债款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