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收账公司夫妻债务确保债款的立法定位方法成都收账公司夫妻债务确保债款的立法定位方法 有观点以为,《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复函》(以下简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现已对确保债款的特殊性作了确认,夫妻一方对外确保之债不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但是因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注1)现已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款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告诉》所修改,因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失去了对夫妻一起债款确定的指导意义。 即使《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仍具有效能,一起生活标准仍然符合该份文件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该份文件视为否定一切夫妻一方确保之债适用夫妻一起债款依据的做法。例如在黄某某等诉郑某、吴某某等民间假贷纠纷案(注2)中,法院在判别妻子吴某某是否应当为老公郑某对外担保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时,并没有检查郑某担负担保债款是否是为了夫妻一起生活,而是直接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注3)。但是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在确保人爱人获得了因确保而带来的利益时,不将其纳入债款承当的范围明显有失公平。一起,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也为确保人转移产业躲避债款创设了条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将本应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债推定”进行扩大化处理,造成了恶意债款、不合法债款以及虚伪夫妻债款的急剧增加(注4)。因而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理解为是为了避免法院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作出(注5),确保人爱人是否应当与担保人一起承当确保职责以一起生活标准来确定较为合理。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