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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款是否及如何确定为夫妻共同债款问题作出最新回答:成都收债公司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款是否及如何确定为夫妻共同债款问题作出最新回答: 1、在触及夫妻债款的内部法律联系时,依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爱人一方的债款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款是否基于夫妻两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爱人另一方不承担债款归还份额。 2、在触及夫妻债款的外部法律联系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同时清晰,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景象外,如果爱人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爱人一方不承担归还职责。 3、在详细案件中,如果债务人要通过诉讼建议债务,一般情况下,债务债款联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职责在债务人,而不在债款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爱人一方与债务人歹意串通,认可这一债款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爱人一方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和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断定虚伪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建议的债务债款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依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依据证明对方债务债款联系的不存在或者不合法。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