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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那么该债款是个人债款,还是夫妻共同债款?成都要债公司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那么该债款是个人债款,还是夫妻共同债款? 对于该问题,已经失效的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1款后半段已有规则,该债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但民法典以及现行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说(一)却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则。 这样,是否可以以为新的立法将该夫妻个人债款的认定规范删除,而应当根据“婚内负债,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款”的规则,将上述债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款。 笔者以为,或许不能这样处理。这时比较可行的结论应当是,该债款应为该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主要原因在于,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已然作为债款人的夫妻一方和债权人已经明确约定该债款为该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当然应当尊重债权债款两边实在志愿,尤其是尊重债权人一方的实在志愿,而将该债款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 本文由成都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