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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为何离婚协议中债款由一方承当的约好,在对抗第三方债款人时,却往往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撑呢?成都收账公司为何离婚协议中债款由一方承当的约好,在对抗第三方债款人时,却往往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撑呢?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双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和债款承当的约好,在债款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第三方债款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和对抗效力。假使离婚协议中触及的债款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债款人有权就该夫妻一起债款向离婚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建议权力,而不受上述离婚协议相关约好的限制。当然,假如依据离婚协议约好由一方承当还款职责,实践却由另一方进行了清偿,那么实践清偿的一方能够依据上述离婚协议约好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