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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说好了先离婚再复婚就约好无一同工业,幸亏有微信谈天记载做证成都收账公司说好了先离婚再复婚就约好无一同工业,幸亏有微信谈天记载做证 争议焦点 成都收账公司 原、被告在民政局挂号离婚,离婚协议约好:男女两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一同工业,故不触及切开一同工业。 但通过微信谈天记载能够看出,两头协商为照顾被告母亲的心境先处理离婚手续再复婚。因此未处理工业。被告在离婚后将原告微信、电话“拉黑”等行为,均标明其没有复婚的表现,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就一同工业作出不当处置,且被告在原告出国留学期间将两头婚后一同购买的奔驰轿车置换奔驰GLC2604MATIC轿车(北极白色),故该车辆归于夫妻工业应予切开。 底子案情 甲向一审法院申述央求:1、央求切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第一辆奔驰轿车,被告支付原告27万元,被告不分;2、央求切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第二辆奔驰轿车,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车归被告全部。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年××月××日挂号结婚,于2019年7月、8月通过微信谈天的办法商议,为照顾被告母亲的心境先处理离婚手续再复婚的相关事宜。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挂号离婚,离婚协议约好:男女两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一同工业,故不触及切开一同工业。 2017年1月13日,原、被告一同购买奔驰C200L运动轿车(宝石蓝色),由被告乙与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出售合同》,挂号在被告名下,约好合同总价款320800元,定金30000元,余款290800元由金融安排告贷支付,车牌号为冀R×××××。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乙与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签定《车辆定金合同》,约好购买奔驰GLC2604MATIC轿跑SUV,价格473800元,定金10000元,二手车C200L坚持现有车况,置换价格250000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定《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好车辆类型GLC2604MATICCoupe,发起机号码X,车辆辨认代码XX,车辆经销商(卖方)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本钱总额293793.2元,融资费用总额53131.68元,还款金额总额346924.88元,购买价款473800元,已支付给卖方预付款180006.8元,预订租期24个月,每期租金2213.82元,免租金4期。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与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合同中的车辆签定了《出售合同》,并于2019年1月4日注册挂号车牌号为冀R×××××,该车辆为北极白色。 至2020年10月10日,上述车辆尚有298220.84元融资金钱未偿还。 一审断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则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则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九条规矩“男女两头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工业切开问题反悔,央求变更或许吊销工业切开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工业切开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现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央求”。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8月19日挂号离婚,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构成行为,也包括夫妻工业切开等附随行为。通过两头的微信谈天记载及支付宝谈天记载能够看出,签定离婚协议时两头明知夫妻一同工业即涉案车辆宝石蓝色奔驰轿车的存在并挂号在被告名下,却依然约好“两头无婚后一同工业,无婚后一同债款”,视为两头对一同工业达成了一同协议。但该微信谈天记载及支付宝谈天记载亦能够证明,两头在挂号离婚前后一向在协商离婚事宜,并明确是为照顾被告母亲的心境,待好转后复婚,但被告在离婚后将原告微信、电话“拉黑”等行为,均标明其没有复婚的表现,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就一同工业作出不当处置,且被告在原告出国留学期间将两头婚后一同购买的奔驰C200L轿车(宝石蓝色)置换奔驰GLC2604MATIC轿车(北极白色),故该车辆应予切开。 原告主张切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第一辆奔驰轿车,被告支付原告27万元,被告不分。因该车辆已由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置换了第二辆奔驰GLC2604MATIC轿车,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撑;原告主张切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第二辆奔驰轿车,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车归被告全部。因该车辆于2018年12月28日购买时总价473800元,两头一同购买的第一辆奔驰C200L轿车置换价格250000元,融资本钱总额293793.2元,融资费用总额53131.68元,还款金额总额346924.88元,融资费用均是由被告偿还,至2020年10月10日,该车辆尚有298220.84元融资金钱未偿还,且该车辆购买后一向由被告占有运用,故概括考虑被告在处置工业的过失及两头对该车辆在2019年8月19日挂号离婚时的价值确认、车辆价值下降等现象,本院裁夺该车辆归被告全部,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50000元,剩余融资金钱由被告偿还。 成都收账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矩,断定:一、挂号在被告乙名下车牌号为冀R×××××的奔驰GLC2604MATIC轿车,归被告乙全部,被告乙偿还该车辆剩余融资金钱;二、被告乙于本断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上述车辆折价款150000元;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央求。 上诉定见 乙上诉实际和理由: 1、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在2019年8月19日处理离婚手续过程中通过欺诈行为导致被上诉人就一同工业做出不当处置”的实际是过失的。首要,上诉人从未主意向被上诉人作出“离婚后能够再行复婚”的许诺;其次,上述微信对话中并未表现出二人对于婚内一同工业、一同债款的分配约好; 2、一审法院确认“奔驰GLC260轿车”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共有工业的实际存在过失。首要,“奔驰GLC260轿车”系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其次,一审法院依照“按揭告贷购车”定性该车全部权为两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共有并予以切开过失; 3、一审法院在上述车辆被过失确认为夫妻一同工业并进行切开的切开办法过失;首要,该车切开价值不应以两头离婚时的价格予以分配;其次,该车归属不应因以上诉人与融资租赁合同各相关主体签定合同并偿还租金便将其归属判给上诉人,而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差价;终究,一审法院在未采纳法定计算公式或许经第三方合法评价安排依法评价情况下,裁夺该车归上诉人全部,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车辆折价款150000元等裁判内容涉嫌乱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甲辩称: 一、微信谈天记载及支付宝谈天记载证明了上诉人在处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存在托言先离婚后复婚,对被上诉人进行欺诈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就一同工业作出不当处置; 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私自变卖了两头共有的第一辆奔驰轿车,这在一审上诉人提交的依据第14页2019年8月6日微信谈天记载“又能坐我的蓝色奔奔了”中能够证明,一同上诉人又躲藏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购买第二辆奔驰轿车的实际,因第二辆轿车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当然归于夫妻一同工业,上述实际也证明了上诉人存在婚姻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工业切开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21条规矩的躲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一同工业的现象,依法对败诉人不分或少分,一同应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三、关于上诉人购买第二辆奔驰轿车的合同依据,上诉人在一审时拒不向法庭提交,在本次上诉中,上诉人将其供给,再次证明上诉人存在躲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一同工业的现象,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一审断定从第二辆轿车购买时的总价,第一辆奔驰车置换价及第二辆奔驰车自购买后一向由上诉人占有运用等方面概括考虑上诉人在处置工业的过失及两头对第二辆奔驰轿车在2019年8月19日挂号离婚时的价值确认及价值下降等现象,进行裁夺,切开正确; 五、即便上诉人对第二辆奔驰轿车进行了转卖等处置,也不影响法院对其进行裁夺折价款。 二审断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夫妻一同工业是否应当切开。 关于是否存在欺诈问题,依据2019年7月、8月间乙与甲微信谈天记载的相应内容,能够证明二人曾通过微信谈天的办法商议离婚事宜,在甲赞同离婚后,乙称:“哎呀,这就是事儿归事儿。她就是拗不过那一口气,其实我了解我妈的,并且我妈也表达了,等你学成回国的,所以这段时刻,你跟她加了微信,好好跟你对对话,就没事了”,甲称:“我怕你妈不让我们复婚”,乙称:“不会的啊!我妈其实不是那样的人……她全部仍是为了我们好的,这件事仅仅为了教育我们”“好,定心”……,上述交流内容中乙虽未明确表明离婚后复婚,但应该隐含该意思表明,因乙之误导,导致甲信赖二人离婚后还会复婚,依据能够复婚,在二人沟通过程中,甲未主动触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工业切开问题,并且在两头离婚协议中过失作出“两头无婚后一同工业,无婚后一同债款”之约好,该约好并非两头真实意思表明,依据相关法则规矩,甲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切开工业并无不当; 关于奔驰GLC260轿车是否为夫妻一同工业问题。二审期间,乙在庭审过程中提交《融资租赁与担保合同(先享后选-弹性购车方案)》、《典当合同》、《出售合同》复印件,证明奔驰GLC260轿车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标的物;庭后提交关于奔驰C200L轿车(宝石蓝色)车辆的《融资租赁与担保合同(先享后选-弹性购车方案)》、《典当合同》、《出售合同》等复印件,亦欲证明上述车辆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但乙无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1月13日依据乙与廊坊利星行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关于购置奔驰C200L轿车(宝石蓝色)一辆《出售合同》作出合理说明,依据该出售合同,能够证明乙、甲系告贷购车,在交给相应足额金钱后享有该车的全部权;然后乙虽然供给于2018年12月27日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定了《融资租赁与担保合同(先享后选-弹性购车方案)》、《典当合同》、《出售合同》等,在甲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改动乙、甲对置换后的奔驰GLC260享有全部权; 诉讼过程中,乙称其对奔驰GLC260没有处置权,并主张其在处置车辆的时分是奔驰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合同对其要求处理,但其并未在庭后提交奔驰租赁公司对其作出指示的任何材料,故乙无法证明其处置奔驰GLC260系受奔驰租赁公司指示;一同,依据乙与案外人宿秀霞签定的《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能够证明乙享有奔驰GLC260的全部权,故一审法院确认案涉车辆为夫妻一同工业,并依据相关规矩对案涉工业作出处理契合法则规矩; 关于工业份额问题,依据两头微信谈天记载,乙置换该车辆时并未奉告甲,亦未得到甲之赞同,且置换后乙存在欺诈甲之现象;依据乙与案外人签定的《车辆买卖合同》,案涉奔驰GLC260车辆仅剩价值31万元,相比置换该车辆时价值473800元明显下降,不排除乙在处置该车辆时存有歹意,一同,一审法院概括该车辆占有运用、两头在处置工业的过失及两头对该车辆在2019年8月19日挂号离婚时的价值确认、车辆价值下降等现象,断定案涉奔驰GLC260归乙全部,并给付甲相应份额的折价款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断定确认实际清楚,适用法则正确,应予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矩,断定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