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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同债务的原有确定标准及存在问题成都收账公司夫妻一同债务的原有确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矩:“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 但是,如何确定“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债务”?具体诉讼中,又由谁来举证证明呢? 在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建议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情形的在外。” 从上述规矩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为一同日子所负应当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即便不是为一同日子所负,但是债权人建议按一同债务处理的,夫妻一方需求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按一同债务处理。 如此规矩,关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更为便利。但在司法实践上,由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债务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举证的难度清楚明晰,倘若毕竟导致的结果是将一方个人举债视为夫妻一同债务,关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这样的确定极端不公平。实践中一向有较大的呼声,以为在有的离婚纠纷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外举债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也没有从中获利,却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务。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