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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企业能随意设置试用期时间吗?成都收账公司企业能随意设置试用期时间吗? 成功入职心仪的工作岗位无疑是每位求职者的希望,但有些职场新人社会经验尚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往往简单遭遇各类劳动胶葛,而其中以试用期胶葛最为多见。违反法定上限约好试用期合法吗?怎么从法律上避免试用期胶葛呢? 事例概略: 大学生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好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转正后月薪为3500元,两个月后双方免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好试用期而诉至法院。 依照法律规则,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而刘某的试用期约好为两个月,超越法律规则的一个月无效。因违法约好的一个月试用期刘某现已实行,该公司除依照试用期薪酬标准支付刘某薪酬外,还要依照转正后的薪酬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3500元。 《劳动法》规则,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实践中也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好或者延伸试用期,如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好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双方协商再延伸两个月的试用期。那试用期能够随意延伸吗?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重复约好试用期到达延伸试用期的成果。为处理用人单位乱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即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都不得再约好试用期。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