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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假贷式欺诈和民间假贷之间的区别成都收账公司假贷式欺诈和民间假贷之间的区别 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知道并‘自愿’处置财产,然后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资产的行为”。假贷式欺诈与民事债款债款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告贷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款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告贷的口头约好,还有付出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告贷,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假贷,并非欺诈。那么假贷式欺诈和民间假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详细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片面目的不同 诈哄人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偿还的目的。欺诈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片面构成要件的,因此,诈哄人“借钱”仅仅其虚拟的幌子,片面上底子没有偿还的目的。而正常的假贷人在告贷时却具有偿还的意思,往往仅仅因为客观原因形成债款不能及时偿还 (二)行为人采纳的方法不同 诈哄人在告贷时都会选用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手法,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知道,如虚拟告贷用于某种出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拟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偿还的才能。而正常假贷中,告贷人往往会照实的告知其告贷用处,很少选用欺诈的办法。 (三)行为人对告贷的态度不同 诈哄人在骗得资产后不会考虑偿还资产,因此在资产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形成资产的灭失,如将告贷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假贷中,告贷人自身具有偿还告贷的才能,或者将告贷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偿还告贷。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