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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其债务在特定条件下可由夫妻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则及实务分析

成都收账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其债务在特定条件下可由夫妻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则及实务分析

 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一同工业,公司的债务在契合特定条件时,可按照一人公司的债务进行处理,由夫妻一同承担。

 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中,最高法院以为:本案猫人公司根据《改动追加执行当事人规矩》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则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自己的工业,恳求执行人恳求改动、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的规矩,恳求追加青曼瑞公司股东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故本案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归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猫人公司恳求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应否支撑。关于青曼瑞公司是否归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矩:“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青曼瑞公司虽系熊少平、沈小霞两人出资建立,但熊少平、沈小霞为夫妻,青曼瑞公司建立于两头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存案资料中没有熊少平、沈小霞工业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熊少平、沈小霞亦未补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矩,除该法第十八条规矩的工业及第十九条规矩的约好工业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工业归夫妻一同共有。据此可以确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一同工业,青曼瑞公司的悉数股权归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工业,应归两头一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悉数股权本质来源于同一工业权,并为一个所有权一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本质的单一性。别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矩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工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品质否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矩。之所以如此规矩,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一个股东,缺少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管理结构,缺少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办理者,个人工业和公司工业极易混淆,极易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经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独立性,然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公司财物归熊少平、沈小霞一同共有,两头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实际参与公司的办理运营,夫妻其他一同工业与青曼瑞公司工业亦容易混淆,然后危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将公司工业独立于股东自身工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少平、沈小霞。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确定青曼瑞公司系本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关于猫人公司恳求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应否支撑问题。如上分析,青曼瑞公司系本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而《改动追加执行当事人规矩》第二十条的实体法根底亦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据此,熊少平、沈小霞应对青曼瑞公司工业独立于两头其他共有工业承担举证责任,在二审法院就此事项要求熊少平、沈小霞限期举证的情况下,熊少平、沈小霞未举证证明其自身工业独立于青曼瑞公司工业,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则后果。二审法院支撑猫人公司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的恳求,并无不当。

 再比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以为: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成婚,金特嘉公司建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斌与高永霞。高永霞与张斌在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工业证明。鉴于案涉债务胶葛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工业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工业独立与股东自己的工业,故原审断定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两头婚姻存续期间”为由,断定高永霞承担一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有所不同的是,(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系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其工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恳求依法追加夫妻两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系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其工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法断定夫妻两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二者的本质都是股东为夫妻两人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其债务可由夫妻两头一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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