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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儿子替父亲借钱 债务谁来承担?成都收账公司儿子替父亲借钱 债务谁来承担? 案情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儿子王某小(已成年)协助其一同处理公司业务。王某与赵某因业务上的来往而相识。2015年7月,王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向赵某告贷10万元,并派儿子王某小到赵某处处理告贷。王某小给赵某出具了借单,并在落款处签了自己的姓名。后赵某按照王某小的要求将告贷汇至王某的银行账号。告贷到期后,王某通过自己的个人账号以及公司账号偿还部分金钱,剩下金钱一向未还。后赵某将王某、王某小诉至法院,要求父子二人一同偿还该笔告贷。王某、王某小辩称,王某小只是受王某之托处理告贷事宜,实践告贷人是王某,王某小对该笔告贷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成都收账公司针对本案中王某小对涉案告贷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借单虽为王某小出具,但告贷实践打入王某的银行账号,王某往后也认可该笔告贷,因此实践债务人应为王某。王某小只是受父亲托付处理告贷事宜,并非该案的债务人,故其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王某小出具借单并在落款处签名,王某小是告贷合同的相对人,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王某往后对该笔告贷进行了追认,因此该笔告贷应当由父子二人一同承担偿还责任。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因为借贷联络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多是亲属联络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联络,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略性和随意性。不签定书面告贷合同或只是由告贷人出具一张内容简略的欠据、收条或欠条的现象较为常见,由他人代写借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考虑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联络及资金交游情况。 第二,从法令联络来看,王某小作为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单,其与赵某之间构成告贷合同联络。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其应承担还款责任。从具体案情分析,赵某与王某因业务来往彼此之间较为了解,赵某对王某与王某小之间的父子联络也是知悉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联络,即使王某自己未参与,仅由王某小出具借单的情况下,赵某也将金钱借给了王某。此刻赵某现已将王某和王某小父子二人作为一个全体来对待。王某往后也对该笔告贷进行了追认,故王某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在实践生活中,父子之间的财产存在划分不明确的情况。本案中,王某小协助其父亲王某一同处理公司,告贷用途为公司资金周转,在告贷未偿还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及公正公正的准则考虑,应当确定王某及王某小均是告贷人,父子二人一同承担偿还责任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