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触及债款是否用于一起生产经营的认定

成都收账公司触及债款是否用于一起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政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职责。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职责。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使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款非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