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如何确定拖延实行首要债款?法律依据
成都收账公司如何确定拖延实行首要债款?法律依据
在合同约好了债款实行期限后,一方未在约好的期限内实行首要债款的,就能够确定为拖延实行首要债款。
成都收账公司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清晰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景象。
以持续实行的债款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清晰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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