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签字或过后追认共债之准则理解
成都收账公司关于夫妻一起签字或过后追认共债之准则理解
这种是相对比较清晰的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方法。《解说》第一条规则:“夫妻两边一起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该条款首次将“共债共签”作为夫妻一起债款构成的准则,其用意是要求债权人在构成债款尤其是大额债款时,应做好事前防范,尽可能要求债款人夫妻两边一起签字以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胶葛。在民事行为中,夫妻由于身份特殊往往以一起体的方式外在呈现。“共债共签”准则是对“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一个补充,也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款明知且加以确认的,应当视为一起债款。该条规则有利于保证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也能够尽可能从债款构成的源头杜绝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体现了对夫妻一起意思表明的注重。
咱们认为,在该准则的理解上不能简略认为夫妻一起债款一定要一起签字,此处表述所强调的应该是一种知情权,故法条中也用一个“等”字予以兜底。实践中,共签或追认能够存在多种方式,不一定拘泥于书面签字,还能够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视频等表明方式。当然,夫妻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做出追认或在庭审中做出追认的意思表明也可构成过后追认。若有依据证明爱人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亦能够推定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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