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况
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况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下列债款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
(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综上,关于夫妻一起债款,法律坚持一起债款一起偿还的原则,但两边当事人能够自由约好,但该约好仅对夫妻两边有效,债权依然有权恳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夫妻一方偿还后是能够向另外一方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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