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买房未过户,原房主的债务纠纷与你有关吗

成都收账公司买房未过户,原房主的债务纠纷与你有关吗

 案情

 王某某,系暂住贵州某县的外来农民工。2013年8月初张某某患尿毒症,急需资金看病。王某某经人介绍购买张某某全部坐落该县的产权房,缴纳了购房定金。

2013年10月8日,王某某和张某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以人民币550008元购买了上述房子,并于当日到公证处处理公证,房款全部支付。王某某实践占有、运用、办理该房子,但没有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2014年7月28日,王某某突然收到该县人民法院履行判决书,因张某某与蔡某某的债务纠纷导致王某某购买的产权房被查封。

 王某某认为查封差错,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贰言,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采用了律师的署理定见,判决王某某与张某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有用,撤消对王某某所购房子强制履行的判决。

  成都收账公司律师   说法

 《物权法》规矩“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矩或许合同还有约定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矩外,符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矩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求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矩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全部权的,原全部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矩》规矩“被履行人将其全部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现已支付部分或许全部价款并实践占有该产业,但尚未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第三人现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践占有,但未处理过户挂号手续的,假设第三人对此没有差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住。”

本案中,首先王某某购买张某某的房子归于好意获得。其次王某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张某某全部购房款,而且王某某现已实践办理、运用、占有该房子。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律师建议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房子买卖合同建立后应尽快处理不动产转移挂号手续,防止造成像本案当事人这种不必要的诉累!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