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应当正确把握“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的证明规范
成都收账公司应当正确把握“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的证明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构成的个人债款同样具有“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的外部特征,可是,如何将这种债权人与债款人约好的个人债款与夫妻一起债款区别开来,关键要统一证明的规范。因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好的个人债款发生胶葛后,这个债款到底是夫妻一方个人债款或是夫妻一起债款,就成为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争辩的焦点问题,也构成诉辩两边力求证明的证明目标。正是这种利益的高度对抗性,决定了判别真伪的规范主要是债权人与债款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款”的书面约好。假如仅有夫妻两边的陈述,而没有债权人的自认,“个人债款”的现实尚难以确认。
总之,严格把握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的证明规范,关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定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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