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债公司借钱不还可以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
成都收债公司借钱不还可以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在第一条中规则了失期被实行人的范围,即被实行人具有实行才能而不实行义务,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要挟等方法阻碍、抵抗实行的;
(二)以虚伪诉讼、虚伪仲裁或者以藏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躲避实行的;
(三)违背财产报告准则的;
(四)违背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实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行实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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