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经过债务转让的办法逃避债务人的破产风险
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经过债务转让的办法逃避债务人的破产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条规定了债务转让准则,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告诉债务人即可。实务中,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经过转让债务交流买卖对价完结债务清偿,也可以经过受让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
债务人面临破产风险时,一般企业当然不愿意继承债务,所以最有或许受让其债务的就是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企业。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来说,可以低价收购的债务抵销其欠付债务人的债务,以完结其利益最大化。
别的,债务人还可以经过受让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办法逃避其破产风险。债务人受让了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后,可以作为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债务,即使债务人日后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债务不受任何影响。
当然在实操过程中,债务人为了获得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或许需求给予债务人恰当债务减免,以交流其转让债务的志愿。但相对于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清偿数额,从商业利益角度考虑,破产前的利益让渡仍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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